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公刑诉〔2014〕120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52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山东省青岛****服务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员工,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楼1203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县******乡**村*组)。2014年10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6日1时30许,被告人董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行至青岛市黄岛区***路*****路路口东侧,与徐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经鉴定,在被告人董立坤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证查询结果等书证;2、乙醇检验报告;3、被告人董某某供述;4、证人徐某某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丹
2014年10月11日
附: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四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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