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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刑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煤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住山西省寿阳县**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寿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经寿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0时40分,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晋C****0的小型汽车从**煤业至寿阳县城,行至寿阳县芹松线21公里处被寿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董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5.6mg/100ml。

被告人董某某于2019年10月8日被依法传唤至寿阳县公安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董某某供述;2.鉴定意见;3.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酒精呼气检测结果确认书等书证、照片及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卫国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起诉书正、副本一式八份及侦查卷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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