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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派出所,现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小区*-*-***,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23时51分,交警二大队民警在安宁街现场查获车牌号为晋K*****的黑色桑塔纳牌小型轿车驾驶人董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对驾驶人董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其口腔中酒精含量为192.0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将被告人董某某带至晋中市中医院进行抽血检测。2019年11月21日,榆次区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董某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从送检董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乙醇含量为241.81mg/100ml,已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书证、公安机关提供的查获经过以及身份证明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卫青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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