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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泽州县**镇**园**巷**号,现住泽州县**镇**村**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赌博,于2010年12月2日被泽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曾因吸毒,于2019年10月29日被泽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晋E****9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泽州县高泊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泽州县高都镇泊村小区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董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8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慧敏

检察官助理:张小燕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户籍**;

2.本案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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