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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二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88********,蒙古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住**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蒙E*****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扎兰屯市发达东街南侧大门路段时,被扎兰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7.80mg/100ml。

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查询记录等;

2.​ 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茵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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