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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公诉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饮酒后驾驶云******普通两轮摩托车从上蒜镇**村往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中和花园方向行驶,行经晋宁区兰磨线3348公里100米路段时因涉嫌醉酒驾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董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6.92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玲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在家待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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