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5日3时25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甘H*****号小型轿车沿共和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小十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董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11.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2.提取笔录;3.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告知书;4.驾驶证及行车证信息;5.证人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7.被告人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11.79mg/100ml,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董某某在2个月至4个月幅度内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福良
(院印)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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