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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永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住钟山县**镇**路**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江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21时23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桂******号小车沿江永县潇浦镇永明中路自西往东行驶。行驶至新车站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拦停检查。经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9毫克/100毫升,后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55.0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血样照片;2.查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书;5.现场照片;6.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具有坦白的法定可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理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永华

检察官助理:蒋亚平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联系方式:1887848****)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证人(鉴定人)名单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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