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陕A0****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丰县范楼镇徐工希望小学东路口左转时,因对向曾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为躲避被告人董某某驾驶的车辆而开到路边沟里后报警,后被告人董某某被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6mg/100ml 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会娟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