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徐州市**总公司**分公司**,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村**组(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号)。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苏CS****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镇路与文化路交叉路口北约3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被告人董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51.8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新苗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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