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康检二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2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江西省赣州市人,家住赣州市南康区**镇**村**号,现住赣州市南康区**。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7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其家中喝了半杯杨梅酒,21日8时许,被告人董某某无证驾驶报废的赣******二轮摩托车沿赣州市南康区**街道**路自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赣州市南康区**街道**路社会停车场红绿灯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执勤交警遂将被告人董某某带至赣州市南康区中医院进行抽血备查。经鉴定,被告人董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72.3mg/100ml。

立案后,被告人董某某在办案民警的电话通知下,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表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司法鉴定意见书;5.相关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董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自愿认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董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铭敏

2020年11月2日

附: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