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卢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北省卢龙县,户籍所在地卢龙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22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冀C*****灰色长城牌轻型栏板货车,沿龙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政府路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卢龙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7mg/100ml,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3ml/100ml。被告人董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董某某于2020年10月10日被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安5000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抽血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天津市津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意见鉴定书;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艳波
检察官助理:刘 敏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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