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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5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2016年9月6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深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2020年12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董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深州市**饭店出发沿郭辛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浅庄村东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其血液内乙醇成分含量为95.4mg/100ml。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前,董某某承认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牌机动车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少华

                                               检察官助理   

2021年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董某某现住深州市**镇**村;

2.公安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电子卷宗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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