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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镇**村**号,现住址石家庄市新华区**街**巷**号。2016年2月12日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4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辅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柏林南路交口处时,被新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后对其进行抽血送检。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董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3.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笔录、查获抽血视频、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彦珠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董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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