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日20时39分,被告人董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栾城区太行大街张举路口处被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99mg/100ml。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谢新刚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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