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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851994********,汉族,群众,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路**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生活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4日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西二环槐安路南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董某某的血样进行检测,检测董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笔录,查获视频,机动车、驾驶人查询信息,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军彩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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