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冀C*****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山海关区石河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石河大桥东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是185mg/ 100ml。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董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85.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董某某的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证明、呼气式酒精检验报告单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冰
(院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及补充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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