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住迁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0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冀B1****号轿车从迁安市**镇**村去往**村家中,在**村庄头被防疫检查站拦住,董某某与李某某发生争执,未能入村。后被告人董某某准备离开,在倒车时撞到路边电线杆,造成车辆损坏。被告人董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迁安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将被告人董某某带至**派出所,询问过程中发现董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遂转交迁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2020年3月17日2时14分,交警大队民警在迁安市中医院抽取了被告人董某某的血样。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董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60.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平玮
检察官助理:杨春娇
(院印)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迁安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