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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西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521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邢台市**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29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23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冀E4****小型轿车沿邢台市桥西区**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董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6.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杰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联系电话16630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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