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乡**村**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隆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隆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23日由隆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下韩线135公里700米行驶时被隆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隆化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0.6mg/100ml,属于醉酒。被告人董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因对其多次传唤不到案。隆化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7日撤回起诉。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董某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艳华
检察官助理:张敬新
(院印)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羁押在隆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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