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沧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沪C*****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港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号灯杆处左转弯时,与沿**路由南向北行驶的张某甲驾驶的冀J*****号吉利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张某甲及乘车人张某乙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董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8.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检测仪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协议书、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信息;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蕾
闫文成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港**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