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7日2时5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三门峡市大岭路与召公路交叉口南约200米处时发生事故,造成董某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经鉴定,被告人董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57.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马某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破案报告、诊断证明书等;鉴定意见血醇检验鉴定意见书、二轮车技术状况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至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琳
检 察 员:李胜男
2019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湖滨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