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19〕61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7********,黎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11月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三亚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琼B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崖州区南滨往育才方向行驶,途经三亚市崖城镇抱古村路段时,与杨某乙驾驶乘坐人杨某甲琼BR****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董某某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将董某某带至三亚市崖城镇南滨卫生院抽血后,送往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经检验乙醇浓度为474mg/lOO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琼B2****号摩托车一辆、琼BR****号小型客车一辆;2.书证:人口信息、证据保全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诊断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等;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董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乙醇浓度为474mg/lOOml;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练晶晶

书 记 员:刘娜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已被取保候审,现住三亚市**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3700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