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77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6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村**组**号。1998年因犯绑架罪被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6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7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2时25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粤BF****(新能源)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我区龙城街道嶂背大道百川智荟广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董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6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检查。经鉴定,董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5.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人口库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抽血告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笔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行车轨迹等、未能调取董某某判决书、释放证明的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呼气酒精测试检验单、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慧琼
检察官助理 马云广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城**栋**楼**,联系电话15019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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