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0********,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劳动者,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湖北省天门市**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持C1证驾驶号牌为鄂A****J的黑色别克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天门市城区中山大街与西湖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董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10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查获经过、接处警信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登记表、被告人户籍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案发现场照片、天门市中医院检验报告单等书证;2.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洁
2020年7月15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天门市**镇**街**号,联系方式:1590711****;
2.案卷材料1册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