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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盱检刑一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30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盱眙县**镇**居委会**小区(户籍地盱眙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董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董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董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康超牌(悬挂号牌苏H**)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盱眙县**镇**居委会**小区出发,后305县道行驶至**居委会**组路段时发生单方事故,经他人报警后,被民警查获。经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董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5.5mg/100ml。

被告人董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徐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

5.盱眙县公安局调取的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江翰轩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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