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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董某某,外号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6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现住址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闽******本田牌两轮摩托车(机动车状态:注销),从金峰镇阜山村江头出发,经201省道至**镇**村,在**村村道上,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文岭派出所民警查获,并被带至长乐区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液送检。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3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董某某的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到案经过报告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照片、抽血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董某某驾驶人综合查询、全国机动车信息资源库关于闽******本田牌两轮摩托车的详细信息查询、现场检测报告书等材料;

2.证人董某某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南方司鉴中心[2020]醇鉴字第237号乙醇含量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对被告人董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另十五天,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爱云

       2020年6月9日

附:1. 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

2.移送本案卷宗一册计5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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