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12月31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10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1时14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闽B******小型新能源汽车,途经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荔园路与学园路交叉路口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董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9.70mg/100ml,属醉酒。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一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沈 威

检察官助理:陈凯明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50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