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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19〕68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生于1968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110811968********,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地河南省禹州市,住禹州市**镇**路**号**号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9年9月23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1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豫KY****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禹州市花程236省道86公里路段时,与马某某驾驶豫KN****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董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董某某每100ml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1.816mg。禹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董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 4、被害人陈述;

5、现场勘查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丽平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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