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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饮酒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车型不相符合的蒙D9****号小型轿车,沿翁牛特旗**小学东门外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小学门前被翁牛特旗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派出所将此案移送给翁牛特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 被告人董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28.35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任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赤峰学院附属医院[2020]酒鉴字第578号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光盘3张。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波

助理检察员:曹阳

2020年07月24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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