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西检公刑诉〔2018〕32号
被告人董某甲,曾用名董某乙,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0803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营口市西市**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5日被营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21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1日20时08分左右,被告人董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H****7的灰色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营口市西市区镜湖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市消防大队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血样并检验鉴定:董某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1.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吕 波
检 察 员: 张珊珊
2018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董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案移送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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