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二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79********,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碑林区**路**号**楼**号。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00时45分许,董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9号白色荣威牌小型轿车,沿本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丁字口附近时,被雁塔大队民警查处。经鉴定,董某某驾车时血醇浓度为88.5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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