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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矿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2197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住三矿**小区**号,阳泉市**剧团工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5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饮酒后驾驶晋C****A号帕萨特小型轿车沿桃北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矿区俱乐部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晋K****9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相接触后,又与同向行驶的骑自行车的荆某某相接触,随后又撞到居民楼外墙,造成两人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及居民楼损坏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从被告人董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06.4mg/100ml。

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芳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三矿**小区**号,联系电话1393403****。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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