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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9年5月12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626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10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7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5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6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在高碑店市幸福北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被高碑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董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和车辆信息、查获经过、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抽血视频;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玉军

2020年7月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7301955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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