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9年5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6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镇**村**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7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5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在高碑店市幸福北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被高碑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董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和车辆信息、查获经过、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抽血视频;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玉军
2020年7月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7301955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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