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号码3715231986********,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镇**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镇**村**号,现住东营市**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5时17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鲁E*****号轻型货车,沿东营市东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沂河路路口处时,被在此处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董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1.4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延光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处。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