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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0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号**村**幢**室,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小区**幢**室。因吸毒、敲诈和持刀伤人于1997年4月21日被三明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因吸毒分别于2010年6月10日、2016年4月13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梅列分局处以强制戒毒两年、两年。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929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2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闽******的黑色别克轿车行驶至三明市梅列区五四路农贸市场路口,下车后因琐事与吴某某发生肢体冲突,而后董某某步行离开现场。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列西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发现被告人董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将自行到列西派出所反映当天打架情况的董某某移交至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梅列交通警察大队处理,随后民警将董某某带至三明市第一医院进行抽取血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董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1.19mg/100ml。

到案后,被告人董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调查记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出警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人员基本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富泓

检察官助理:洪翊君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三明市梅列区**小区**幢**室。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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