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19〕154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住昆明市官渡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日3时4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云A****6号**牌小型轿车行至昆明市**路**号附近路段时与云A****3号**轿车相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董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 121.56mg/100ml(乙醇/血)。
2019年5月3日被告人董某某被公安民警查获。现被告人董某某已对造成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立案决定,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证言、证人董某萍证言、证人肖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2353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被告人董某某现场辩论笔录两份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谭虹
(院印)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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