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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2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大安市****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大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董某甲醉酒驾驶未经检验的吉G*****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大安市***镇**村**屯北侧时,被大安市公安局******民警拦截。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董某甲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梁某某、董某乙、董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醉酒驾驶未经检验的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晓华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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