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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德惠市朝阳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吉******号小型桥车,行至德惠市岔路口镇**小区**号楼门前处时,与刚起步的由被害人苏某某驾驶吉******号小型轿车相撞,随后驾车逃逸至**药店门前处时,又与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吉******号小型轿车相撞,并再次驾车逃逸。经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董某某在两起事故中均承担全部责任;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董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3.22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已赔偿两名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调解协议等;

2被害人苏某某、刘某某陈述;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航

检察官助理:于显赫

(院印)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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