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041977********,汉族,高中文化,系大庆市**公司**,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门**室。2019年10月23日因危险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转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白色捷达牌小轿车(车牌号:黑E****6)沿景园小区1 号楼行驶至景园小学南门时,将车停在校门口附近在车内睡觉,被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让胡路大队民警查获。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被告人董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79.04mg/100ml。
被告人董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本案的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被告人董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非党员证明、被告人董某某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吸毒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
2.证人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刘超
代理检察员:朱璇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6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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