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7841984********,小学文化,安丘市**街道**村人,住**村。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安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5日22时15分,被告人董某甲无证醉酒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安丘市青云大街自西向东行至**街**路路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董某甲静脉血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6.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等;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乙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甲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等;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应从重处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量刑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000元。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军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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