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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19〕65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21时40分,董某某醉酒后驾驶皖S**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利辛县**镇**南20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体内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3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闫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兰军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利辛县**镇**村**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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