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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1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陈杰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9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未经登记的红色“劲隆”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天长市X101线、S312线行驶至天长市**镇**集团。后因他人报警而案发。

案发后,经提取血样送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董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9.2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2018年5月24日,被告人董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受立案材料、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相关信息查询等;

3.证人证言:证人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

6.检查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具有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从轻处罚;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殿高

检察官助理:王寿梅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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