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一刑诉〔2020〕356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濉溪县**镇**村**庄**号。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与被害人梁某甲存在婚姻纠纷。2020年7月28日,在孙疃镇燕头村董某某家中,董某某为报复使用刀片将被害人梁某甲及其弟弟梁某乙钦脖子划伤。经鉴定,梁某乙伤情程度为轻伤一级,梁丹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开阳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被羁押在濉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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