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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8********,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山东省郯城县郯西路43号11号楼东单元201室人,山东省**城县交通局职工,住临沂市罗庄区**庄街道**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0年11月30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郯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鲁******牌照的灰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在临沂市罗庄区沿兴隆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化武路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刑事技术检验: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mg/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房立静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531853****)。

2.卷宗2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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