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董某某,曾用名董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301971********,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路**号**室,住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号**室,系威海**进出口有限公司法人。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8日15时50分,被告人董某某酒后持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古寨东路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案发时被告人董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3.76mg/100ml,系醉酒驾驶。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道路交通违法照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媛媛

2020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