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5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系济南市历下区**物业管理处职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惠民县姜楼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小区**号楼物业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8日,被告人董某某与朋友饮酒至22时许,即驾驶鲁M*****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锦屏家园南门东100米处由西向东行驶,撞上由东向西行驶的耿**(男,38岁)驾驶的电动车。同年5月21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董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4.2±6.5mg/100ml,系醉酒状态。
2019年5月22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告人董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蕾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卷宗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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