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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701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章丘区**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济南市章丘区**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7月2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三轮汽车自章丘区**镇工业园**集团出发,沿国道**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化工厂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董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6.3±5.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董某某经电话传唤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卫东

检察官助理:张锦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555286****);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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