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一部刑诉〔2021〕38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90********,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2月13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0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0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8日21时20分许,董某某驾驶宗申牌电动三轮车沿定陶区定张路自东向西行驶至**镇政府东侧,碰撞前方同向步行的行人刘某,造成刘某受伤。经鉴定,在送检的董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2.鉴定意见;3被告人董某某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现场录像一份5、被害人陈述;6证人董某某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董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平
2021年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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