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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7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寿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太原市迎泽区**小区**,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00时49分左右,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晋A****R的黑色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迎泽区双塔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朝阳街口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 175.21mg/100ml。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欣贵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003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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